解讀政務處分法 | 準確把握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規則
發布日期:2020-07-06 瀏覽次數:14912 發布人:集團紀委
監察法第十一條、第四十五條規定,監察機關根據監督、調查結果,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務處分決定。創設政務處分制度,覆蓋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內的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,填補了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制度空白,是健全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應有之義。在監察法規定的基礎上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(以下簡稱《政務處分法》)進一步明確了政務處分種類、處分期間,以及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,為監察機關精準開展政務處分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。
明確政務處分種類和相應的處分期間。1952年,政務院頒布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》,確立了公務員獎懲制度。1957年,國務院頒布《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》,確立了8種處分種類,即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、降職、撤職、開除留用察看、開除。1993年,國務院頒布《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》,去掉了降職和開除留用察看,將處分確定為6種,即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、開除。此后,行政監察法、公務員法、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均沿用了6種處分種類,公務員法、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還對處分期間作了規定。2012年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》規定的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有4種:警告、記過、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、開除。在充分借鑒已有制度、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,監察法規定政務處分的種類為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、開除等六類?!墩仗幏址ā返谄邨l規定的處分種類與監察法的規定保持了一致,同時,第八條對不同種類政務處分規定了相應的政務處分期間,警告為六個月,記過為十二個月,記大過為十八個月,降級、撤職為二十四個月?!墩仗幏址ā芬幎ǖ牧愓仗幏忠约跋鄳恼仗幏制陂g,由輕到重,構建了完善的階梯化的政務處分檔次體系,符合政務處分實踐工作的需要,也符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、寬嚴相濟的原則。
系統規定政務處分的適用規則。政務處分適用規則是實施政務處分必須遵循的基本規范,是增強政務處分嚴肅性、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制度保障。實踐中,違法行為復雜多樣,有的公職人員同時有多個違法行為,有的是共同實施違法行為,有的違法以后及時認識錯誤、積極配合調查,有的則有錯不改、掩蓋隱藏違法行為,等等。對于不同的違法情形,如何作出處理,既涉及政務處分的公平公正,也具有一定的政策導向作用?!墩仗幏址ā吩诳偨Y借鑒相關處分類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,系統規定了政務處分適用規則,包括共同違法行為的處分適用,單位實施違法行為的處分適用,從重、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處分的適用,與刑罰、行政處罰的銜接處理,處分合并的適用,以及處分期滿自動解除等規則。這些處分適用規則體現了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實事求是、過罰相當的原則,并彰顯對公職人員的教育、引導作用。比如,第十一條規定,公職人員有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,配合調查、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,主動采取措施,有效避免、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,以及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等情形的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;第十三條規定,公職人員有阻止他人檢舉、提供證據,串供或者偽造、隱匿、毀滅證據,以及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等情形的,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;第二十六條規定,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,在政務處分期內有悔改表現,并且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,政務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,晉升職務、職級、銜級、級別、崗位和職員等級、職稱、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務處分影響,等等?!墩仗幏址ā吠ㄟ^明確處分適用規則,引導和促使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真誠認錯知錯改錯,積極配合調查工作。同時,也為調查機關順利查清事實提供有利條件,節省人力物力,提高工作效率。
精準開展政務處分工作。政務處分關系公職人員切身利益,對公職人員有重要影響,應當做到不偏不倚、不枉不縱,保證政務處分質量和效果。這就要求監察機關要準確運用《政務處分法》規定的處分適用規則,合理把握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,著力提高政務處分工作的精準性。在開展處分工作中,要做到既堅持原則、嚴肅追責,又區別情況、分類處理,根據公職人員違法的不同情況,準確區分問題性質、責任大小、過錯輕重和危害程度等,確定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種類。對于符合法定從輕、減輕或免予、不予處分條件的,要從寬處理,給以改過自新的機會;對于具備法定從重處分情節的,要從重處罰,毫不姑息手軟;對于既有從重情節又有從輕、減輕情節的,要綜合判斷其客觀危害、主觀惡性和社會影響,進行整體評價;對于違法行為情節輕微,且知錯悔錯、主動交代、配合調查的,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,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;對于受到刑事處罰的,要準確區分情況,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。
政務處分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、政策性。監察機關對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進行政務處分本身不是目的,而是要促使公職人員警醒和改正。要通過精準開展政務處分,真正起到處分一個、警醒一片的作用,促進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牢記初心使命、依法履職盡責,實現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會效果有機統一。
(來源: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)